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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分类:
行业动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04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二○一八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要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和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项目的确定和责任落实。
   
  一、年度目标任务
 
(一)开工任务
国家下达我省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开工目标任务为24.23万套。其中:
1、城市棚户区201743套;
2、国有工矿棚户区288套;
3、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698套;
4、垦区危房39535套。
农村危房改造、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按照中央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执行。
 
(二)基本建成任务
国家下达我省基本建成任务为93658套。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69010套、公共租赁住房24648套。
2017年度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和基本建成任务详见附件。
   
二、建设进度要求
(一)2017年8月底前,各市县2017年度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达到开工要求;10月底前,就地建设的要全面达到开工要求。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力争早开工。
(二)2017年8月底前,各市县2016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多层建筑续建项目全面达到基本建成要求。
(三)2017年8月底前,各市县2015年结转的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高层建筑续建项目全面达到基本建成要求。
   
三、公租房入住要求
各地要加快公租房的分配,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含廉租房),2017年底前分配率应达到90%;2014年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分配率应达到85%;依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可予以调整。
     
四、严格督查考核
(一)加强调度督导。坚持通报制度,不定期对各市、县进度情况进行排名通报;根据各地开工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各地开工、基本建成情况,总结经验做法,解决困难问题。
(二)强化任务考评。省将对各市、县开工、基本建成等情况进行巡查和定期检查。3月份开始对各地棚改开工情况进行通报。9月初,将对2017年度目标任务开工项目、2016年度多层建筑基本建成项目和2015年度高层建筑基本建成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11月初,对棚户区改造就地建设安置房项目进行考核检查,并通报考评情况。
(三)建立奖励机制。省财政将安排住房保障专项奖励资金8000万元,对完成任务好的市、县进行奖励。
   
五、落实推进责任
     
(一)提高重要性认识。今年是全省棚户区改造量最多的一年,许多市县也是棚改工作量最大的一年。各地要全面贯彻全国棚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早安排、早启动,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各市县今年棚改进度不能慢于去年。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继续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实行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
   
(三)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市、县(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全面实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四)继续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城市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和县城要基本实行货币化安置。
   
(五)确保土地供应及时,配套资金到位。有存量土地的市县,应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确保今年新增任务及时开工。中央、省补助资金将按上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下拨各市、县;各市、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必须及时按规定落实和配足,确保在建项目资金需求。
   
(六)加快在建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对棚改续建项目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竣工时限,倒排工期,加快建设。对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影响分配使用的项目,要纳入当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多渠道落实资金,优先安排建设;对手续不全影响竣工备案的项目,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项目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尽早竣工并投入使用。
   
(七)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各地要加快在建公租房项目建设,完善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的政府投资公共租赁项目。要降低准入条件,扩大保障范围,推进网上受理,优化审核流程,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
   
(八)抓好工程质量和信息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到实处。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坚持信息公示和公开制度,落实建设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让群众了解情况并予以监督。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分工负责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实施、督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建设计划编制下达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与拨付建设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工作;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金融、税务、审计、监察、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手续齐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土地审批必须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